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科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
法定代表人:陈余武。
被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铁**三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和丰。
本院在执行***与科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科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6030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