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科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科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

法定代表人:陈余武。

被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铁**三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和丰。

本院在执行***与科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科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6030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