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前江委十九组。
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新丰东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盛锡存,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2021年1月8日本院赴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查询了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21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申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延边保险协会及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本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向本院作出反馈汇总表,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终本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丁钢元
执行员  金京泉
执行员  吴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