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01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7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给付欠款691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12日第三人***、延边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民事执行案件全部执行款及利息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93-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93-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和执行担保人***出境。2016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93-2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执行担保人延边大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院(2015)延执字第1683号执行案件的应收款1645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及执行担保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713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