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01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7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给付欠款691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12日第三人***、延边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民事执行案件全部执行款及利息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93-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93-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和执行担保人***出境。2016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93-2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执行担保人延边大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院(2015)延执字第1683号执行案件的应收款1645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及执行担保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713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