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钰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3民初4252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丰阳,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瑞,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侨兴街5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70995644G。
法定代表人:林海鑫,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947.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锦洪
审 判 员  蔡文伟
人民陪审员  卢幼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