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东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城街。
被执行人: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
申请执行人献县东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276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情况,2020年4月22日经沈阳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登记地所在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房产、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以上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4执13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钟薪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