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

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2执恢14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03月28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7××××××××,住辽宁省阜新市
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2109005675953400,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富海馨居9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92
15×××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7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
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闻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马闻屿联系电话:1504182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