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

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与阜新市远大物业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11财保1号

申请人:阜新市宸起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新市中华路西段115-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阜新市远大物业管理中心。

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书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阜新银行利民支行账号为×××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阜新银行中银支行账号为×××银行存款2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阜新银行利民支行(账号:×××)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在阜新银行中银支行(账号:×××)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