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6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创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桂丹路联和工业南区二路2号东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0GE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13座10楼1010室~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613X8。 法定代表人:何国樑。 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创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160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创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403457.99元。现佛山市创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创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创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403457.9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