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1民初2928号

原告: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富康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5895645W。

法定代表人:刘同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88779P。

法定代表人:尹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路**用代码91340300705070201T。

法定代表人:杜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钢材款加利息共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元。2、判令四被告从2020年1月24日至货款全部偿还时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3、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署钢材采购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钢材,并就钢材的价格、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在原告钢材交付完毕后,被告迟迟未按约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告后,2018年1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截止2019年春节前,欠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伍拾捌万叁仟捌佰伍拾壹万元(583851.21元)。利息款:叁拾万元(300000元)。之后被告在原告催要下断断续续支付钢材款,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仍有钢材款加利息共计:肆拾捌万元未支付。在2019年1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如下:“截止2019年12月16日前,尚欠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利息,总计:肆拾捌万元整,今年前(春节)付清”。截止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未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未支付所欠钢材款。

被告***辩称:欠钢材款是事实。涉案工程是我们给栋基市政做的,栋基市政少我们140万元的工程款,欠的钢材款应当从栋基市政欠我们的钢材款中与以扣除。徐农钱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他给我出具承诺书。

被告***辩称:欠钢材款是事实。涉案工程是我们给栋基市政做的,栋基市政少我们140万元的工程款,欠的钢材款应当从栋基市政欠我们的钢材款中与以扣除。徐农钱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他给我出具承诺书。

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2019年12月31日书面确认栋基市政已付清全部材料款,同时原告承诺不再向栋基市政提出任何主张,否则视为原告已放弃的权利得到支持,由此,原告诉求要求栋基市政给付材料款不应当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昊方机电模具维修车间建筑安装工程供应钢材,并约定了钢材的数量、价格及违约负责的承担。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1863851.21的钢材,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2月17日,经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员与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结算,尚欠钢材款及利息4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欠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利息,总计:肆拾捌万元正,今年前(春节)付清。欠款人:***20**.12.17徐农钱***”,后期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2020年1月24日至货款全部偿还时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且所欠480000元中货款部分为18000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货款的利息应当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已付清全部材料款,因未提供支付货款的转账流水予以证明付清货款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怀远县同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5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用2920元,合计6570元,由被告安徽栋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尹红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