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2民初217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座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245313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富民路8号国贸中心大厦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151132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新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桂0102民初21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新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55.5元。现申请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新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55.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