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新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2民初2174号
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座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富民路8号国贸中心大厦510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7年4月26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