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座1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2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