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2057号
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1号昌泰东盟园SOHO公寓1号楼0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245313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科技工业园8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965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农微龙
人民陪审员**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