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2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座1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滕江,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紫金小区A20。
法定代表人:覃胜强。
申请执行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