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02民初680号之二
原告: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24531330,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1号昌泰东盟园SOHO公寓1号楼07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9740498G,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诉讼保全费1472元,合计3526元,由原告唐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