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4504号
原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立新街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天敬,山东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2019年7月3日,原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大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