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辖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菏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立新街西首西关菜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光跃,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彪。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4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是原审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适用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关

于管辖权的约定。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管辖约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多份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七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首先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在合同签订地菏泽市人民法院处理。”山东国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以车抵债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公司已就上述两份合同达成以车抵债协议,该两份合同涉及的设备款已清偿,本次起诉与该两份合同无关。双方公司签订的《净化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书》、《装修、通风工程承包合同书》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首先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一审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