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8787号
原告:***博风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火龙镇太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3X7GB8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泰和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0576023123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风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风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风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风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3.38元,由原告***博风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会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