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郑州茗耀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183民初2351号 原告: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39号11号楼(康辉商务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023123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茗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街16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47PAY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东生公司)与被告郑州茗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茗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东生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茗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东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55136元及从逾期之日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应支付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的基础上加计50%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7日共计2042.25元),以上款项暂共计5717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8月就新密市翰林茗郡住宅项目标识标牌采购安装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了《新密市翰林茗郡住宅项目6#7#9#10#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由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制作标识标牌并进行安装。上述合同约定:合同暂定金额为600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相关的制作义务。因上述合同约定: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支付合同额的60%后乙方进行安装。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双方对于已到场货物的款项进行了款项审批,后双方于2023年11月1日进行了结算,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支付款项,但被告一直未实际支付。因标识标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均是按照被告要求(颜色、款式、内容、字体)定制完成,但被告一直无故拖延款项支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茗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23年8月24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翰林茗郡6#7#9#10#楼)》,载明: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暂定为60072元,付款方式:乙方接甲方书面通知该批产品类型、规格、数量后制作,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工地支付合同额的60%后乙方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毕且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期工程实际价款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乙方在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实际维修情况,双方最终核算确认后一次性无息结算质保金(如有剩余),若质保期到期后仍有质保期内遗留的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剩余质保金不予退还,直至解决为止。保修期贰年,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原告提交的《付款审批单》复印件载明:6#、7#、9#、10#楼标识标牌制作已完成,累计已完成合同额55136元。该付款审批单中经办部门、招采中心、财务中心、项目总经理、董事长均已签字,董事长签字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茗耀公司欠付原告款项55136元有合同、付款审批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毕且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期工程实际价款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约定支付质保金。本案中,截至原告起诉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款项53481.92元(55136×97%)。质保金原告可在付款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利息。原告以被告付款审批流程已经走完为由要求被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郑州茗耀公司应当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尚欠款项53481.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茗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3481.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尚欠款项53481.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5元,原告郑州东生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46元,被告郑州茗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电话:0371-6989****)。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院为一审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账号:9381801201********),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电话:0371-6989****),换取诉讼费票据,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