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5民初2985号
原告: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某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某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