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3民初131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72915366C。

法定代表人:林德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雄飞,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荣鹏,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上洋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5653856495。

法定代表人:余香琴,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26901.43元以及查封被申请人***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屏南县××镇××路××号××花园××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楼的全部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9号、10号、11号、12号、13号、30号、31号、32号楼的全部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春花

人民陪审员  李声赛

人民陪审员  吴细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芳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