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福建海山(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福建海山(宁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锦春,古田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上诉人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经查,案涉工程存在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情形,依法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据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古田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辅用
审判员  崔龙生
审判员  蔡瑜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圆圆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