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3民初74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团新,福建日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72915366C。
法定代表人:林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雄飞,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圣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6668713718。
法定代表人:苏礼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雄飞,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圣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圣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圣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圣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孙德铣
人民陪审员  杨程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建英
书 记 员  周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