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8861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显冰,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承享,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72915366C。
法定代表人:林德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良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怡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