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3民初445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舒,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72915366C。
法定代表人:林德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雄飞,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8元,减半收取计6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益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臻强
书 记 员 张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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