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第9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