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第9389号 原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5月14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并于2020年3月26日停止在公司考勤系统打卡,经人事部门催促,仍未到岗办理离职手续。原告的母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经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作为全资子公司,已经按照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被列入破产财产。请求:1、判决原告依据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中关于原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内容分批次分阶段补缴被告的相关社会保险;2、对济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裁字(2020)第495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二项内容进行纠正,依法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济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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