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吉08执协50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镇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镇赉县人民法院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2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镇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光泽
审判员 陈兆杭
审判员 刘铁良
书记员 魏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