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

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与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821民初1977号
原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建筑公司)与被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2,被告委托代理人武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荣祥热力公司提供的《入网工程验收单》证明,德富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集中供热入网验收合格,2019年10月11日荣祥热力公司收取德富建筑公司入网建设费12072.60元。关于本案供热入网费(供热管网建设费),根据吉省价收(2018)214号文件,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通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二、收费项目取消后,供热管网建设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协商解决......”,该文件印发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本案中,德富建筑公司并入荣祥热力公司供热管网时,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施工及需要的材料均由德富建筑公司提供。由于供热达不到取暖标准,于2019年12月末,与荣祥热力公司解除供热关系自行断网,进行独立取暖。德富建筑公司与荣祥热力公司双方未签订供热入网协议,且荣祥热力公司对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施工及需要的材料均未实际投入建设费用。本院认为,根据2018年10月17日印发的吉省价收(2018)214号文件,2018年已经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作为镇赉县唯一供热企业,在本案供热管网建设中没有投入支出且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收取德富建筑公司供热管网建设费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违规收费,其收取德富建筑公司的入网建设费12072.60元应予返还。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案中,德富建筑公司还要求荣祥热力公司返还供热费14285.91元。在经住建局下属供热办的工作人员李双测量,荣祥热力公司供热一所所长李英军在场,并经德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发签字确认《用热户室内温度测量记录》,该测温记录显示:大厅12.8摄氏度,西卧室15.4摄氏度,东厅13.9摄氏度,室内平均温度14摄氏度,供热温度始终达不到供热标准,应退还相应热费。《镇赉县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城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20日至翌年4月10日止,热经营企业必须保证热用户冬季采暖不少于170天的采暖期限。县政府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六条:“供热期间居民用户主要房间(卧室和起居室)的平均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含基本热费)。”《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第(三)项:“热用户未达到供热标准温度的退费办法。经供热单位、热用户双方检测,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复检认定,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和起居室)室内平均温度低于18摄氏度,且属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3天起,直至达到标准温度按以下标准退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7摄氏度--14摄氏度退还日平均热费额30%;14摄氏度--10摄氏度退还日平均热费额60%;......”依据上述管理办法,德富建筑公司交付供热费14285.91元,日平均供热费为84.03元(14285.91元/170天)。镇赉县每年的供暖起始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德富建筑公司断网自行供暖时止,德富建筑公司当年的供暖时间为71天。该供暖期间,供热平均温度为14摄氏度,应按照日平均热费的60%予以退费。荣祥热力公司退还热费为11898.65元[(170天-71天)X84.03元+(71天X84.03元)X6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由于国家加强环境管理,取消小煤炭取暖锅炉,德富建筑公司按照规定入网荣祥热力公司施行集中供热。并于2019年10月11日交付了入网费12072.60元及热费14285.90元,共计26358.51元。德富建筑公司并入荣祥热力公司供热管网时,荣祥热力公司只提供供热点,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施工及需要的材料均由德富建筑公司提供。进入供暖期后,荣祥热力公司派人连续多天进行调试并测量温度,于2019年12月25日,在经住建局下属供热办的工作人员李双测量,荣祥热力公司供热一所所长李英军在场,为德富建筑公司出具《用热户室内温度测量记录》,测温记录显示:大厅12.8摄氏度,西卧室15.4摄氏度,东厅13.9摄氏度,供热温度始终达不到供热标准。为了进行正常生产生活,德富建筑公司分别向镇赉县环境保护局,镇赉县信访办请示,于2019年12月末,与荣祥热力公司解除供热关系自行断网,进行独立取暖。 确认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用热户室内温度测量记录》《收费发票》、独立取暖请示报告、入网工程验收单及稽查科测量平面图、取暖面积的说明等证据证明并在卷佐证。
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供热入网费12072.60元及供热费11898.65元,合计2397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96元,减半收取229.48元,由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99.64元,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立志
书记员 徐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