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团结东路最东段。
被告:李芳,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宁,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吉林省交警总队,住吉林省长春市富裕街道彩霞街委1组中海国际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芳、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