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民初207号
原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团结东路最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已减半收取),由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