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

镇赉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与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8民终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镇赉县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义务,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1、认定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施工及需要的材料均由被上诉人提供是错误的,认定供热达不到取暖标准也是错误的,2019年12月末自行断网独立取暖,这些认定没有证据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认定的事实也与客观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管网建设费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违规收费没有任何依据,吉省价收(2018)214号文件“……一、取1/2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收费项目取消后,供热管网建设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协商解决……”明确了双方协商解决,被上诉人也确实加入了上诉人管网,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交纳费用,费用也是协商后的价格,是被上诉人自愿交付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用,因此不存在违反规定违规收费问题。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一次测量记录,该次测量记录存在诸多因素导致的温度不达标,并不符合《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同时》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要求是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室内平均温度低于18摄氏度,且属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3天起,直至达到标准温度才进行退费,至少允许连续2天室温低于18摄氏度,而停止供热的时间也没有证据支持,因此供热期限是当年的供热期170天,被上诉人仅是口述自行断网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供热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供热合同是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要式合同,供暖期仅有170天,因上诉人一方迟延履行供暖义务,并且也曾表明不能保证供热温度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之间不能实现供热合同目的,对于该供热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上诉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既不能实现,因此被上诉人有权解除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被上诉人除了原审入网费及供暖费损失外,被上诉人为该合同的履行投入了近十万元的施工材料费用,被上诉人将保留诉权,另行提出赔偿诉讼。 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热力公司返还入网费12072.60元及供热费14285.91元,共计26358.5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由于国家加强环境管理,取消小煤炭取暖锅炉,德富建筑公司按照规定入网**热力公司施行集中供热。并于2019年10月11日交付了入网费12072.60元及热费14285.90元,共计26358.51元。德富建筑公司并入**热力公司供热管网时,**热力公司只提供供热点,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施工及需要的材料均由德富建筑公司提供。进入供暖期后,**热力公司派人连续多天进行调试并测量温度,于2019年12月25日,在经住建局下属供热办的工作人员李双测量,**热力公司供热一所所长***在场,为德富建筑公司出具《用热户室内温度测量记录》,测温记录显示:大厅12.8摄氏度,西卧室15.4摄氏度,东厅13.9摄氏度,供热温度始终达不到供热标准。为了进行正常生产生活,德富建筑公司分别向镇赉县环境保护局,镇赉县信访办请示,于2019年12月末,与**热力公司解除供热关系自行断网,进行独立取暖。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热力公司提供的《入网工程验收单》证明,德富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集中供热入网验收合格,2019年10月11日**热力公司收取德富建筑公司入网建设费12072.60元。关于本案供热入网费(供热管网建设费),根据吉省价收(2018)214号文件,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通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二、收费项目取消后,供热管网建设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协商解决......”,该文件印发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本案中,德富建筑公司并入**热力公司供热管网时,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施工及需要的材料均由德富建筑公司提供。由于供热达不到取暖标准,于2019年12月末,与**热力公司解除供热关系自行断网,进行独立取暖。德富建筑公司与**热力公司双方未签订供热入网协议,且**热力公司对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施工及需要的材料均未实际投入建设费用。法院认为,根据2018年10月17日印发的吉省价收(2018)214号文件,2018年已经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作为镇赉县唯一供热企业,在本案供热管网建设中没有投入支出且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收取德富建筑公司供热管网建设费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违规收费,其收取德富建筑公司的入网建设费12072.60元应予返还。《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案中,德富建筑公司还要求**热力公司返还供热费14285.91元。在经住建局下属供热办的工作人员李双测量,**热力公司供热一所所长***在场,并***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用热户室内温度测量记录》,该测温记录显示:大厅12.8摄氏度,西卧室15.4摄氏度,东厅13.9摄氏度,室内平均温度14摄氏度,供热温度始终达不到供热标准,应退还相应热费。《镇赉县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城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20日至翌年4月10日止,热经营企业必须保证热用户冬季采暖不少于170天的采暖期限。县政府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六条:“供热期间居民用户主要房间(卧室和起居室)的平均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含基本热费)。”《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第(三)项:“热用户未达到供热标准温度的退费办法。经供热单位、热用户双方检测,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复检认定,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和起居室)室内平均温度低于18摄氏度,且属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3天起,直至达到标准温度按以下标准退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7摄氏度--14摄氏度退还日平均热费额30%;14摄氏度--10摄氏度退还日平均热费额60%;......”依据上述管理办法,德富建筑公司交付供热费14285.91元,日平均供热费为84.03元(14285.91元/170天)。镇赉县每年的供暖起始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德富建筑公司断网自行供暖时止,德富建筑公司当年的供暖时间为71天。该供暖期间,供热平均温度为14摄氏度,应按照日平均热费的60%予以退费。**热力公司退还热费为11898.65元[(170天-71天)X84.03元+(71天X84.03元)X6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供热入网费12072.60元及供热费11898.65元,合计23971.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96元,减半收取229.48元,由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99.64元,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9.84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入网协议。该证据经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由于该协议系德富公司财务人员**签订,德富公司承认**是其公司财务人员,供热问题是其处理,故**代表公司签订入网协议,该证据真实且与案件存在关联,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供热入网费(供热管网建设费),根据吉省价收(2018)214号文件,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通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二、收费项目取消后,供热管网建设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协商解决......”,该文件印发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按照上述规定,经双方协商,供热管网的建设由德富公司承担,**热力公司收取入网费没有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费用应予退还,并无不当。 关于供热费用应否退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入网协议》约定:“乙方入网房屋为平房,维护结构保温性能差,造成供热质量效果不达标热力公司不负责,热力公司不提供测温退费服务”。德富建筑公司当年的供暖时间仅为71天。该供暖期间,供热平均温度为14摄氏度,虽低于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但双方在入网协议中明确约定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退费责任,故该供热期内的供热费用不应退还。**热力公司称德富公司自行断网的时间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断网后的供热费用,因双方的供热合同已经解除,故**热力公司收取该费用没有依据,故应予退还。 综上所述,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 二、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供热入网费12072.60元及供热费8318.97元,合计20391.5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96元,减半收取229.48元,由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99.64元,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9.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9.00元,由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409.00元,镇赉县德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