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6民初1号
原告:**省白石山林业局,住所地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基建房产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白石山镇白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宾馆综合楼门市东12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3月17日生,住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方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天合小区9-6丘-1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省白石山林业局与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方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省白石山林业局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争议楼房需进行适修性鉴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白石山林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71元,退还**省白石山林业局。
审判长李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康倩
书记员滕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