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1民初2004号
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星宾馆综合楼门市东12门。
法定代表人:苏守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志,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西里联宝公寓5号楼9C。
法定代表人:刘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麟,男,系该公司股东兼总经理。
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3.00元,由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伟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