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民初1496号
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星宾馆综合楼门市东12门。
法定代表人:苏守宾,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兴县。
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在本院通知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诉讼费后,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