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3145号
原告:***,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宾馆综合楼门市东12门。
法定代表人:苏守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