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对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保274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苏守宾,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1934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提供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吉2404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李志政
执行员  全 党
执行员  王宜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