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莹,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悦
代理审判员 王庆岐
代理审判员 呼均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