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3执9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以配合备案工作。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完成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执行完毕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工作。
本院认为,(2017)吉01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