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胡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于2017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原源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