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3民初705-3号
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胡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闻海平、闻树栋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了(2016)吉0193民初70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厂房一栋。现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已经查封其厂房,应解除对其办公楼产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高新区创建街与创新路交汇处,建筑面积为4524.36平方米,丘地号为4-108/3-14(0)房屋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琳
人民陪审员韩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迟春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