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民终1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中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17-18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郭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国萍,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明街大禹南湖首府G-15栋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兴来,该公司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542号。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爽,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熙,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长春市中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由**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供热管道是否是全体业主共有。一审判决书认定“管道井属于公共区域,供热管道亦属于公共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此认定违反了《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及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一)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中关于供热管道权属的规定。因此,据此规定,供热管道应属于供热企业或受益业主(热用户)负责,而非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对于供热管道无论是供热企业还是热用户均未委托物业管理。一审判决在**未出庭答辩情况下,在物业公司和热力公司均举证是由**私开供热管道阀门导致漏水情况下,妄下裁判认定**无责。一审时,物业的证人证实是由**私开阀门,且有视频、微信聊天证据证明;热力公司也举证是由于阀门被私自开启导致漏水;**本人在鉴定的听证会上也自认是她开启管道阀门,因***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索要赔偿过高,未达成一致。但一审均以没有证据未予认定。事实真相是:2020年12月22日晚6时48分,2301室用户(业主**)对供热管道除污器进行清洗时,无法关闭阀门,导致跑水。跑水后,物业联系了热力公司进行恢复;从22楼到3楼逐户联系业主,查看损失状况。这些在一审中物业与热力均举证证实,2301的业主**也在鉴定质证时予以说明,且物业也提供了事后与各方协调的微信记录,但法庭不予采信。关于赔偿责任承担,应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要件包括:第一,造成损害的行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第二,存在损害事实。第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通过法庭调查的事实可以证实,正是由于2301租户在无专业人员操作或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了将供热管道中除污器打开的行为导致了供热管道中水将楼下浸泡的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301住户明知其打开除污器的行为,必然导致跑水,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马上拧上除污器,但由于其行为不专业,没有事先关闭各个相关阀门,才发生跑水的事实。因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鉴于此,楼下因此次跑水造成的损失应由行为人2301租户承担。物业公司不负责管道井管理责任,仅负责管道井内的保洁工作。管道井是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主要用途是用于维修人员的出入。而南湖首府15栋楼的管道井内布置的是供水、供热管线。这些管线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经营单位或业主负责,物业并不负责上述管道的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保护我方合法权益。
***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事实清楚,损失确实存在,请求法院确认责任。
热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承担和我方无关,此次庭审应将我方以原审地位进行列明。
**辩称,一、我方对管道井漏水造成301室的财产损失不存在过错。我方从未私自打开过管道阀门或进行过清洗,且在发现管道漏水的第一时间通知了物业维修,但物业未及时到场,我方对漏水事故不存在过错,且已尽到了及时通知物业报修的义务,我方不应对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漏水处位于供热管道主管道,我方不应承担责任。供热设施位于室外管道井主管道处,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该管道井日常并未上锁,未对供热管道井门封闭管理系物业公司未尽到义务。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室外的工人设施故障,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故本案管道井漏水故障的维修责任应由供热企业承担。综上所述,我方对管道井漏水事故无过错,对301室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热力公司、物业公司、**连带赔偿***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40,685.67元[包括财产损失21,430.00元、停业损失114,255.67元(房租、加盟费、员工工资、营业期间的纯利润)、评估费5,000.00元];2.诉讼费由热力公司、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长春市朝阳区大禹南湖首府繁荣学府小区15栋301号房屋的承租方,**系该小区15栋2301室业主,热力公司系该小区供热单位,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0年12月22日晚6点48分,2301室管道井内供热管道出现故障导致漏水,热力公司于晚7点17分到现场维修止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漏水后对楼下租户受损情况进行排查,并于次日早上7点48分通知***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漏水事宜。对于未在第一时间通知***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物业公司的理由为,因***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租户,物业不掌握联系方式,故通过社区找到***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并通知***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故通知时间有延迟。***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发现房屋被水浸泡,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失,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根据***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录像可见,***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棚顶、地面、墙面等均有浸水,灯具、电脑等物品亦被水浸泡。对于漏水原因,热力公司提供了维修供热管道的照片和视频,并称系入户阀门内的除污器压盖脱落导致漏水。物业公司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此次漏水系因2301室租户私自打开管道井并弄坏供热管道阀门导致,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书面或视听证据。**虽未参加庭审,但其在鉴定过程中参加了听证会,并称漏水位置并非在其房屋内,且第一时间配合通知了相关人员,并找来鉴定人员查看屋内物品。另查,***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以年租金17万元的价格承租301室房屋用于经营培训业务,该房屋出租方邹宏伟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受到他人侵害,由***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赔偿款归***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与房主无关。***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张加盟费损失合计8,888.0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与南京译林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载明加盟费分别为16万元。***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张员工工资损失27,900.00元和营业损失63,301.0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公司员工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工资明细、劳动合同、纳税信息以及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业绩表。本案审理中,***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因暖气漏水造成***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用的301室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吉林省申行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301室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21,430.00元。***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各方对漏水点位于2301室旁管道井内的供热管道无异议,因管道井属于公共区域,供热管道亦属于公用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此次漏水系因管道井内的供热管道阀门损坏导致,对于损坏的原因,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虽称系2301室租户人为造成,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佐证,因供热设施位于室外管道井,而管道井正常处于封闭状态,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虽称业主可能私配钥匙开启管道井,但无证据证明该事实,无法证明**对漏水事件存在过错,故**不应对***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自认2301室租户私自动用供热管道,证明其对公用管道井管理不善,其对***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与2301室租户之间的纠纷,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热力公司作为该小区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户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其在接到报修时及时对故障设施进行了维修,因此次故障原因存在争议,不能证明系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热力公司对故障设备已尽到了合理的维修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对***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损失,热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损失金额:1.财产损失,有鉴定结论、照片、录像为凭,且鉴定结论与照片、录像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热力公司、物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系基于其他事实,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保护***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1,430.00元;2.停业损失,***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培训机构,因此次漏水导致停业一个月,对该事实热力公司、物业公司、**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加盟费以及员工工资的事实有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和工资明细为凭,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对该部分损失是否应得到保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证明其停业期间实际产生了损失,***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培训机构,停业期间影响其计划内培训课程,无法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收益,故对房屋租金损失,应保护14,166.67元(17万元÷12个月)。对加盟费以及员工工资,根据工资明细可见其员工在停业期间正常出勤,***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能证明此次漏水导致其有额外人事支出以及影响其加盟的正常权益,故对上述损失,一审法院不予保护。对营业损失,***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表系其自行整理,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财务账目等材料佐证,且业绩具有不可预期性,一审法院无法核实***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产生该部分损失,故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鉴定费5,000.00元,系***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且有正规票据为凭,应予保护。综上,物业公司应赔偿***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供热管道漏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40,596.67元(财产损失21,430.00元+房屋租金损失14,166.67元+鉴定费5,000.00元)。综上所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中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40,596.67元;二、驳回原告***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00元,由原告***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07.00元,由被告长春市中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00元。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事实查明,各方对漏水点位于2301室旁管道井内的供热管道无异议,因管道井属于公共区域,管道井内的相应设施设备应为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企业,对该小区内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维护及管理的义务,应做到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状态良好。本案中,损害系因管道井内的供热管道阀门损坏导致,对于损坏的原因,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虽称系2301室租户人为造成,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因供热设施位于室外管道井,而管道井正常处于封闭状态,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本案物业公司自述2301室租户私自动用供热管道,故其对管道存在管理过错,且物业公司所举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存在过错。另热力公司在接到报修后及时对故障设施进行了维修,亦无证据证明系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故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所举证据和相关陈述等进行分析评判,原审判决物业公司对***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00元,由长春市中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高云燕
审判员  宫 平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