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369号
申请人: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商河县许商民营经济产业园6号(兴隆街以东、兴民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MPP8LXF。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5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5101846Q。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经理。
申请人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经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存款(账户:3591********)4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