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隆信润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404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隆信润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Q525。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7层712B。
法定代表人:魏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东天街542号。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董事长。
被告:山东国电恒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银河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权,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隆信润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电恒罡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雷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