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30号
申请人:***,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隆信润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Q525。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东天街542号。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7层712B。
法定代表人:魏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电恒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银河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权,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隆信润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电恒罡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经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1100********_1)2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