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亮,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炎,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542号。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爽,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熙,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亮,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宏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宫 平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