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994号之一
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商河县许商民营经济产业园6号(兴隆街以东、兴民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MPP8LXF。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京峰,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德臣,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5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5101846Q。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军,男,该公司法务部长。
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计3892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心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