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力旺物业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543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11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力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112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连祥,经理。
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542号。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力旺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姚 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鹏坤
书 记 员  程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