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2216号
原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二路和德21组新村2栋1号二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
被告:**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5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5101846Q。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董事长。
被告: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7层71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097296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1元,由原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