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21执18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国建给付款16393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国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动产和不动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国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春华
审判员 :张彦葆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志国